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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基层自治组织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某市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赵某在组织实施某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报工程预算、伪造验收材料等方式谋取私利。为掩盖违规操作,赵某向负责该项目司法审核的某市法院审判员李某行贿3.2万元,用于获取不实司法意见。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资金损失达87万元,项目质量不达标引发群众投诉。2023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赵某及其同案人王某的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及公共资源损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