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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林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利用其在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为某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贷款审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其中涉及某省农商行某支行贷款审批事项时,林某接受王某请托,通过干预贷款评审流程帮助该企业获得3000万元贷款授信,分五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80万元。2023年5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林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60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其行为导致金融机构违规放贷风险累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2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斡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切勿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