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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系统袁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法律事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管理对象家属所送现金共计2.8万元。其通过虚构矫正对象劳动表现、篡改考核材料等方式,为他人减轻处罚创造条件。案发后经某市审计局专项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三名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解除矫正措施,造成司法监管漏洞,损害执法公信力。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袁某,涉案金额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为2.8万元,赃款已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袁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罚,二审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从业人员须严守法定职责,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维护司法廉洁性与执法权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