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多次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财物。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苏某通过虚增土地评估价格、违规降低竞拍保证金比例等方式,为王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共计2.8万元。涉案资金均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支出。2022年5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苏某及其家属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还全部赃款。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中未认定的行贿行为进行重新审理。苏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地块出让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破坏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中未充分认定的行贿事实进行重新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