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董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利用审批金融牌照及监管职权,通过直接收受企业贿赂方式非法获取财物。其犯罪手段包括以亲属名义代持资产、虚构项目合作骗取信任,累计收受12家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境外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群众举报其存在权钱交易,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其在金融监管领域长期收受财物且未如实申报。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导致监管机构审批失当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涉案金额达280万元,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4000余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瑕疵进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高层人员滥用监管职权的危害,彰显再审程序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