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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陈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陈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批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私营企业主王某赠送的干股。王某通过虚增企业财务数据方式获取贷款资格,陈某收受其以‘投资入股’名义赠送的某科技公司20%股份,实际价值约120万元。经查,陈某在2020年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收受某房地产公司干股,涉及金额达280万元,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审查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时发现陈某异常资产,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拒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多家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500万元。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陈某退缴赃款200万元,剩余涉案金额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干股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从业防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