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谢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谢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某国企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直接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的现金贿赂。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部分赃款被谢某存入境外账户用于投资置业,其余资金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分散转移。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谢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启动调查程序。谢某起初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其通过多次宴请、收受购物卡等方式直接索取财物。该案导致涉案国企改制方案严重偏离市场化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审发现谢某重大受贿嫌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原审存在证据瑕疵,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谢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权力监督缺失,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资产处置环节腐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