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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组长郑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以借款名义向多家企业索取资金。其中涉及某省属国企改制项目,郑某以'咨询费''临时周转'等借口,先后收受某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王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285万元。该笔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巡察中发现郑某及其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低估评估、职工安置方案被篡改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3年12月进行二审开庭,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赃款退缴及认罪认罚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深远,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