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朱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朱某自2018年起在某市金融监管局任职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干预贷款审核流程帮助其获取3000万元贷款额度。朱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4.8万元,其中两次通过亲属账户转帐,一次以借款名义实际收受。2021年6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时发现朱某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初步调查确认其涉嫌受贿犯罪。朱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辩称未直接索取财物。该案因原审证据链存在瑕疵,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查明其通过间接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一审判决后,因关键证据缺失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朱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正常业务流程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