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黄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评审的职权便利,通过第三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间接实施行贿行为。其以虚增项目验收指标的方式,分三次向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原站长王某输送好处费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李某转账至王某亲属账户,10万元以咨询费名义由李某代为支付。案件系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黄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项目档案比对后锁定其行贿行为。黄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隐瞒通过李某代为行贿的完整链条。该行为导致某市3个环保治理项目验收标准失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320万元,且引发周边区域环境污染风险。案件审理期间,审计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黄某与李某存在利益输送合谋关系,其行贿行为严重破坏环保领域公正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于2023年6月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启动再审程序,经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市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黄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其通过第三人行贿的未退缴7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行贿罪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环保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事业单位人员应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