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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叶某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间,叶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监测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评报告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2万元。其通过伪造监测数据、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违规通过环评审批,获取不正当利益。2021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及其同事李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叶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该化工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水域生态受损。案件因原审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相关书证后认定叶某构成行贿罪。

审理过程

本案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因审计部门发现异常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叶某当庭认罪悔罪,案件经再审程序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