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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刘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刘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收受辖区企业主财物。其犯罪手段表现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涉税企业索取借款用于个人消费;通过伪造借条和银行流水,掩盖受贿实质;在税收减免申报中为相关企业违规开绿灯。经审计发现,刘某家庭财产存在20万元至3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资金,其中部分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新加坡用于购置房产。2023年3月,某市纪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刘某与多家企业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税务执法公正性受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超500万元,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12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税务人员利用借贷形式掩盖受贿行为的新型腐败特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