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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原副院长罗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罗某利用其担任某市法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受涉案企业负责人钱款共计12万元。其通过虚构案件事实、干预司法程序等方式为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罗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确认其涉嫌行贿犯罪。罗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剩余4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该案导致多起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结合原审证据与新增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理,最终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未退缴的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业操守,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廉洁性与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