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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周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在推进改制过程中,周某利用其分管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负责审批的某市发改委干部王某输送利益。周某在未实际参与决策的情况下,以咨询费名义分三次向李某支付共计3.8万元,由李某转交王某用于获取改制方案修改支持。巡视巡察组在2022年11月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存在重大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周某与李某的资金往来,最终锁定周某行贿行为。涉案款项通过李某账户洗白后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企改制中部分资产低价流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120万元。周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李某代为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依巡视巡察线索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的新型腐败形态,强化改制过程中的廉洁风险防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