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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改制期间谢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谢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便利,虚构国企改制项目向三家民营企业主借款共计8笔。借款合同均为虚假签订,实际未发生真实借贷关系,谢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资金转为个人账户。涉案总金额达2.3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0.8万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2022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改制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但因再审程序中出现关键证据瑕疵,案件重新审理。其行为直接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低估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47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原审证据链存在断裂,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谢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