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董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出让手续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请托,为其违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帮助。通过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操纵审批流程等方式,董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10万元存入其侄子名下银行卡。2022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该企业土地出让违规问题时,发现董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审查调查程序。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7万元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由其亲属代为退缴。其行为导致该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混乱,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土地管理领域存在的权力寻租空间,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