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厅长崔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多家民办教育机构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崔某以亲属名义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实际未出资却按约定比例获取分红。2021年审计发现其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核查崔某通过12次虚假分红共计非法获利4.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崔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对核心犯罪情节予以否认。在一审审理中,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万元,崔某认罪态度一般。该行为导致多个教育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流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崔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剩余2.8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维护教育领域资金使用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