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张某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张某原系某省税务局税收政策处处级干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干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事项,先后收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张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依程序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行贿罪,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张某提出上诉。2023年5月,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调取新证据后确认其犯罪事实。张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经过。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证据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张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