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钟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钟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过程中,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干股分红。该企业通过虚增环保设备采购价格方式,以'投资入股'名义向钟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15万元,获得其默许的违规审批。钟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群众举报其存在异常财富增长,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发现其资产来源不明,立案调查后查实其通过干股形式收受 bribes。钟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省生态环境厅在2022年度环保审批工作中出现3起程序违规,造成地方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于2023年6月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于2024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警惕企业以'干股'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维护环境治理工作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