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督察处负责人于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督察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职务便利,强令下属对三家企业违规建设项目予以通过。其通过虚构环境监测数据、篡改执法检查记录等方式,掩盖企业违法排污事实,累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其余资金购置奢侈品及赠与亲属。2023年6月,某省生态环境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于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某流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案发后于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赃款仍无法追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查封涉案房产及银行账户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破坏生态安全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