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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产权评估和人员安置工作的便利,通过虚增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伪造改制方案等方式,直接收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张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3.8万元。王某将其中2.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剩余1.3万元赠与亲属。2023年10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所在单位改制资金使用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但对其余1.8万元拒不交代。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于2024年1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讯问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关键环节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