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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疗系统国企人员朱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间,朱某在担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供应商获取采购合同,通过其表弟张某分五次向市卫健委原主任李某行贿,总额达280万元。行贿资金通过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流转,朱某以虚假工程款名义支付,张某将赃款转入境外账户隐匿。2022年4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院采购数据异常,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朱某通过张某多次行贿的事实。朱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接待。该案导致某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严重偏离市场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500万元,且破坏医疗系统廉洁生态。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采纳行贿数额认定意见,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医疗系统需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