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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项目组原成员周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条件将国企闲置厂房转让给关联企业,伪造评估报告虚增交易金额,分四次获取好处费共计280万元。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管理人员违纪问题时,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发现周某异常资金往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在再审过程中被认定存在多次斡旋受贿情节。该案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约500万元,引发多起关联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国有企业改革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新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利用改制政策实施权钱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