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改制工作组谭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谭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干预改制方案制定过程,帮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取得原国企核心资产。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间,谭某先后三次收受该企业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及微信转账1.1万元,涉案金额总计2.3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谭某及其亲属存在异常财产增长,遂启动初核程序。谭某在立案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亲属代收部分贿赂的细节。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约50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