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孙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孙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期间(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与私营企业主王某合谋虚构合作投资协议。通过伪造项目投资凭证,孙某在某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采购中收受王某给予的‘投资回报’共计12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9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所在单位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核后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剩余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损失近50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因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受贿罪,涉案金额1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人员在政府采购环节通过虚假合作投资方式受贿的新型犯罪模式,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