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科科员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相关单位负责人行贿。先后以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将5万元至20万元资金分五笔转入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由李某转交行贿款。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赵某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环保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赵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验收标准降低,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损失逾120万元。案发后,相关行贿人已被另案处理。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赵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环保领域职务犯罪隐蔽性强、链条复杂的特点,警示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