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原财务科长程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共谋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格的方式非法获利。在三次国企改制项目中,程某伪造财务凭证,协助他人将企业资产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收受好处费共计12.5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二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375万元,严重扰乱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判决后,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遭受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