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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董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5年起担任某省学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基建项目审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通过私下会面、节日送礼等方式,先后收受某教育设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校舍建设公司负责人李某等6人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及金条3根,折合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支出,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2021年8月,某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发现董某在某重点中学扩建项目中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收受财物事实。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部分收受财物的用途。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董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董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教育系统关键岗位更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