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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姚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姚某在分管高校基建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招标程序,多次向多个施工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累计金额达280万元。其以单位名义设立小金库,将部分赃款用于支付下属单位虚报的办公经费,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掩盖资金流向。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省教育厅存在巨额不明资金,经立案调查确认姚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姚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拒不承认全部违法所得来源。案件导致某省教育厅多个基建项目出现资金浪费,严重损害教育公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6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一审判决后,姚某所在单位提出上诉,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涉案单位某省教育厅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彰显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刚性约束。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