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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科员许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多家企业负责人索取现金共计420万元。其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指标、伪造环评报告等方式,为相关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审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许某将其中300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9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许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某县多个环保项目监管失序,导致环境治理资金损失达280万元,部分企业因违规排放造成生态破坏。许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10月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许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300万元已追缴200万元,剩余部分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利用职权为不法企业开绿灯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警示必须加强对基层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