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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杨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征收员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为某企业主王某违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实际通过高息形式索取贿赂,累计借款300万元并支付超额利息120万元。杨某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税务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某市监委调查锁定杨某受贿事实,其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该案因证据链不完整经某市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杨某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达80万元,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经纪检监察机关补充证据,某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借贷关系亦可能成为权钱交易工具,再审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