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期间田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田某在某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其所在改制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先后向3名县管干部多次行贿。通过虚增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田某分9次将总计3.8万元的改制补偿款以'咨询费'名义输送给相关责任人。其行贿行为导致该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达570万元。2021年5月,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启动调查,田某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2.3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完成剩余赃款转移。该案件造成改制方案无法按程序推进,引发职工信访事件,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田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改革契机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