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请托司法工作人员王某(某法院审判员)干预招标评审程序,先后5次向王某行贿共计320万元人民币。行贿资金通过虚构工程咨询费用的方式,以现金和转账形式输送,用于获取特定招投标项目中标资格。2023年11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丁某个人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行贿事实。丁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80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行贿行为,但仍有240万元未退缴。该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串标现象,造成国有资金流失达560万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破坏招投标公平性将面临重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