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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人员唐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唐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事员时,利用协助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张某给予的回扣。其通过虚构税务审核项目、违规降低企业纳税标准等方式,为张某所在企业获取不当税收优惠,累计收受现金共计2.8万元。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时发现税务所异常退税数据,经线索核查,唐某行贿行为暴露。案发后,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50万元。唐某作为基层税务人员,长期在税收征管领域从事具体事务,其通过经济往来中的利益输送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导致辖区企业形成'以回扣换优惠'的畸形经营预期。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税务稽查部门补充侦查、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揭露'小官小贪'对税收征管秩序的侵蚀,凸显审计监督在发现隐形腐败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