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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部门李某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李某在担任某市银保监局信贷审批科科员期间,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指使,通过其表弟张某向该局时任科长刘某行贿。李某以虚构的购房款名义,将2.8万元人民币通过张某转交刘某,以换取对某房地产公司贷款申请的审批便利。案发后,李某主动退还赃款1.5万元,但原审未认定其行贿行为。2022年12月,检察机关在审查另案时发现李某行贿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查,李某在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通过张某多次向刘某行贿,累计金额达3.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该行为导致某市金融监管系统审批流程失范,造成不良贷款风险增加,相关单位被迫计提坏账准备金50万元。李某在再审期间如实供述罪行,但未主动交代通过第三人行贿的细节。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底线,杜绝利益输送。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