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办事员周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科办事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家房地产企业请托,为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土地指标、操纵审批流程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开发公司5万元、某建设集团10万元及某置业公司5万元好处费,涉案总金额20万元。赃款均通过现金方式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10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出让备案时发现周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纪委监委对其立案调查。周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经审查起诉进入法院一审程序。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对周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利用审批权谋私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