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投标领域苏某期权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组织招标评审过程中,通过承诺为某企业后续中标提供关照,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现金人民币3.8万元。随后在2023年11月某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中,苏某故意抬高该企业报价并违规通过资质审查,导致企业以高于市场价12%的代价中标。案发后审计部门发现苏某个人财产明显增加,经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收受财物事实。苏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造成公共工程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且破坏本地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线索,移送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苏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判决结果
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招投标领域监管需强化事前预防,对期权型受贿等新型腐败形式应保持高压打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