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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杜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杜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该企业原高管张某请托,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借款名义,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杜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约定年息20%,实际并未支付利息。案发后,杜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亲属账户掩盖资金流向的犯罪手段。经审计,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发现杜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违规干预企业经营、收受好处费等行为。其犯罪行为导致改制方案执行受阻,造成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虚高380万元,引发职工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6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杜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杜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政策窗口期实施借贷型受贿,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