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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李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在该市两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先后三次收受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20万元。李某以亲属名义设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入股凭证,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李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其余140万元被用于其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境外房产投资。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案件时发现李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细节。该案件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实际流失达68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进入法院一审程序,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李某虚构投资协议、伪造财务凭证等关键证据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领域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