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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陈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陈某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执法检查、项目审批等环节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该企业为规避环保处罚,通过陈某之子代为接触该市法院环境庭审判员李某,以"咨询费"名义分三次行贿共计18万元。审计发现陈某及其家属名下财产存在明显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查明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验收标准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取超标排污许可。陈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线索,但其行贿行为已导致该企业三年内逃避环保罚款逾百万元,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金重大损失。2022年6月,陈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启动再审程序,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生态环境领域公平正义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