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陆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陆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偷税漏税金额、伪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文件等方式,多次向税务系统内部人员行贿。具体手段包括:在2019年某企业税务稽查中,收受企业负责人李某5万元现金,帮助其隐瞒应缴税款;2020年通过虚构税收减免项目,向某县税务局长张某行贿10万元;2021年安排下属伪造税务申报数据,向某市税务干部王某行贿15万元,累计涉案金额达30万元。其行贿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导致国家税收损失逾200万元。2023年,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财产异常变动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庭审中陆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因其行贿行为具有多次、向多人实施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因新证据出现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二审期间因证据争议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