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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梁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融资项目审核的职权,通过其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向三家商业银行负责人行贿。具体手段为:梁某以咨询费名义通过张某向银行人员转账共计12万元,同时安排张某代为赠送高档礼品价值3万元。涉案金额达15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家庭开支。2023年9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企业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梁某与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梁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三家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共计8000万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对梁某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任何形式的第三人代为行贿均难逃法律制裁。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