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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石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合谋,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的方式,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咨询费'共计3.5万元。石某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约定由其'投资'500万元参与土地开发,实际未投入资金,通过伪造投资凭证和项目分红协议,将收受的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领域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市监委对石某立案调查。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某地块出让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约12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启动再审程序,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土地出让等关键环节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方式侵蚀公共资源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