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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省部级干部丁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丁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环保企业违规审批项目提供帮助。其中,某环保公司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方式获取干股,以分红形式向丁某输送利益,累计获取分红15万元。另有两家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丁某干预获得合同,分别以‘咨询费’名义赠送丁某5万元及10万元。2023年,某省审计部门在环保资金审计中发现异常,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丁某多次收受干股并隐匿收入,其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2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该案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资金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其他机关移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启动司法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进行再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依法履职,杜绝以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