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改制项目负责人石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小组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违规干预股权转让程序等方式,多次收受某民营企业主王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其中,2021年4月在某市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石某接受王某所送装入茶叶礼盒的5万元现金,帮助其低价收购国有资产。2022年9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所在单位资产处置异常,经立案调查查明其受贿事实。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某市两家企业在改制中流失国有资产达87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某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石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廉洁风险,警示权力监督须贯穿改革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