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姜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政府采购项目、虚增预算等方式,指示下属单位向三家供应商累计支付280万元回扣。其中涉及某市市政工程采购项目3次,总金额达200万元;某省属高校设备采购项目2次,金额80万元。姜某以单位名义将赃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及个人挥霍。2023年11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姜某通过伪造招投标文件、操纵评标委员会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姜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其所在单位因违规操作导致财政资金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姜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凸显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对廉洁机制的破坏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