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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基层人员董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系某县住建局下属乡镇建设办公室科级干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负责小型市政工程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施工企业人员索取财物。其通过虚增工程量、违规降低材料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6家企业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达4.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工程招标腐败案件时发现董某涉嫌行贿问题,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董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2万元,后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2.8万元赃款去向。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120万元,严重破坏基层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董某对指控提出异议,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予以重新审查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