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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张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共计320万元现金贿赂。通过违规加快审批流程、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获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其中涉及200万元用于该局办公楼装修及职工福利。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某企业违规经营案件时,发现张某与企业负责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张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170万元用于单位接待支出。其行为导致市医保局在2021年专项检查中发现多家获证企业存在资质造假问题,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案发后张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行贿事实。

审理过程

原审于2021年12月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5月,上级监委发现原审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调取银行流水、审批档案等新证据,确认张某构成单位行贿罪。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8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某市行政审批局因单位行贿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3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三十七条 缓刑适用条件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凸显行政审批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