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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原处级干部吴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时,利用负责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泄露招标信息、违规干预评标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收受某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投资理财。2023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向异常,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吴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该案造成某县财政直接损失达4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引发多起企业投诉。经侦查发现,吴某在2022年春节收受某供应商王某10万元现金,事后通过伪造审批文件帮助其中标300万元项目;2023年中秋收受某公司负责人刘某50万元,利用职权违规将采购合同转给关联企业。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构成受贿罪。吴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重点审查斡旋受贿情节及赃款去向,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吴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财政人员必须规范履职,严防权力寻租,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