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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系统原厅级干部于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流程,安排下属单位为辖区企业办理虚假退税手续。涉案期间共向3家企业索取好处费,累计金额达3.8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单位账户转至关联公司,剩余部分用于日常公务开支。2023年3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当地企业偷税漏税案件时发现于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初步核实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原审程序中,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决无罪,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定罪错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于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资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当地税收监管体系受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52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行贿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组织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信力。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